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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义购房房产纠纷-桂林律师宋正发
来源:宋正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3
浏览量:1411

本文章摘自桂林刑辩律师宋正发个人网站 借用他人名义按揭购房产生的房屋产权纠纷




本案是一起某某某律师代理的借用他人名义按揭购房产生的房屋产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本案某某某律师代理的是被告陈江华(化名),陈江华是北京人,在桂林某企业上班,想买临桂的商品房,但其因没有桂林本地户口,不具备按揭贷款购房的条件,因此就与同单位的桂林当地人原告王延庆书面约定,借用王延庆的名义按揭购房,然后再过户给陈江华。所以,购房合同是王延庆的名字,银行按揭贷款也是王延庆的名字,但被告陈江华是实际购房人,承担按揭购房的出资义务,应当获得所购之房的所有权。但原告王延庆想要该房产,不同意过户给陈江华,因此就引发诉讼。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王延庆购买的房屋是基于被告陈江华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延庆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陈江华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宋正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涉及到对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其认定是正确的,法院引用了“隐名代理”的概念,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提及的“隐名代理”其实就是“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即是间接代理的规定。同时,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书人披露第三人”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规定,就是隐名代理的“披露”条件。因本案陈江华始终履行着付款义务,没有发生本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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